7.6 消防水池、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泵房


7.6.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设置消防水池,消防水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 50016的有关规定:
    1 当生产、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,水源供水及引入管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水量;
    2 厂区给水干管为枝状或只有一条引入管,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L/s。
7.6.2 当厂区的生产用水水池符合消防水池的技术要求时,生产用水水池可兼做消防水池使用。
7.6.3 当厂区室内消火栓给水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,厂房(仓库)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,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 50016的有关要求。
7.6.4 工程中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时,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:
    1 系统应由消防水泵、稳压装置、压力监测及控制装置等构成;
    2 由稳压装置维持系统压力,出现火情时,压力控制装置应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;
    3 稳压泵应设置备用泵。稳压泵的工作压力应高于消防泵工作压力,其流量不宜小于5L/s。
7.6.5 消防水泵房宜与生活或生产水泵房合建。消防水泵、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。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泵(稳压泵)的流量和扬程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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